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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邵銘 連續多晚,出車到大瀝的多輛出租車都遭搶劫,而報警者都稱嫌犯是兩名外籍男子。這是發生在2012年6月中旬的系列案。昨日,記者從法院公開的判決書獲悉,兩名尼日利亞籍男子一審已被以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十一年,且都被並處罰金、驅逐出境等。  
  持菜刀搶劫 凌晨作案
  佛山市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初,被告人約翰因缺錢,遂向被告吉姆(化名)提議一同搶劫出租車司機。兩人準備了菜刀和匕首,假意租車,待車行至偏僻路段後,持刀威逼出租車司機交出財物,得手後迅速逃離現場。
  2012年6月18日5時許,二人在黃岐南村大同西區某地正欲實施搶劫,恰被巡邏的民警擒獲。
  最先遭搶的龍某回憶,事發當天5時許,他駕駛出租車在廣佛路黃岐路段搭載了兩名黑人。兩人帶路去到廣佛商貿城側邊的公路邊。當車停下來,一個黑人下車打電話,接著用普通話叫他打開出租車後尾廂,打電話的黑人就從他身後用雙手掐住他的脖子,另一人就從身上拿出一把不鏽鋼的菜刀對著他,說著英語,意思是叫他不要亂動。
  接著拿菜刀的黑人就動手在其衣服口袋里搜出手機和現金等,還將他副駕駛雜物箱內的一些現金拿走。他後統計,被搶去一臺蘋果4代手機和人民幣1020元。
  兩人均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針對搶劫動機,兩被告人都聲稱是因“沒錢”。被告之一約翰(化名)供稱,之所以要搶劫出租車是因生意不好,沒錢交房租,而且此前乘坐出租車時曾丟失過兩台手提電腦。
  檢察院指控二人犯案六起。被告人約翰、吉姆提出其未參與指控的第三、五宗搶劫。法院審理認為此二宗分別僅有被害人譚某、朱某的指認為證,且二被告的供述無法互相吻合,也不能與被害人的陳述相吻合,故認定二被告實施第三、五宗搶劫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認定約翰、吉姆都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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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驅逐出境,如何適用?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
  這就意味著,如某外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犯搶劫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驅逐出境,在該犯罪分子服刑期滿後,即被押送驅逐出境或押送該犯罪的外國公民所在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領事)館押送回國。
(編輯: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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