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夠不夠嚴在於執行
  □ 本報評論員 李杏
  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環保法修訂案,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歷經20個月,草案4次審議才最終定稿的這部新環保法,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
  與此前的環保法規相比,“最嚴環保法”的亮點主要集中於兩方面,一是問責和處罰力度的強化,二是公眾參與度的提高。
  為了加強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打擊力度,環保監管部門不僅可以直接對企業進行查封、扣押,環保法修訂案還明確提出“按日計罰”,意味著污染環境的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引咎辭職。從這些新規定來看,懲罰力度大幅度強化的環保法修正案,將一改“溫和”的形象。
  另一亮點則是,與環境狀況直接利益相關的公眾,被動承受污染後果的現狀將得到改善。環保法修正案明確了公眾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依法監督保護環境的權利,而一直飽受爭議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範圍,由此前民政局登記下的十幾家增加到300多家,包括所有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眼前,包括霧霾、蘭州自來水苯超標等一系列環境事件,將近年來環境污染問題的嚴峻形勢擺在人們面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日漸暴露出不可持續性,生態環境的破壞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命健康。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法律理應成為一股強大的力量,為守護環境安全保駕護航——這些都讓環保法的此次“大修”被寄予了厚望。
  環保法不是新概念,可出台於1989年的《環保法》,在近25年,似乎一直扮演著力量薄弱的尷尬角色。在現實中,缺乏相關部門的有力監管,企業違法成本低,而除了政府部門,社會力量的介入起效甚微。因此,一些企業並不忌憚環保法的威懾,不僅未將環保課題納入企業的基本考量,觀念上也沒有形成“污染環境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識。即使三番五次被媒體曝光、被環保部門警告整改,依然我行我素的企業不在少數,環保法的“無力感”令人唏噓。
  除了約束力不足,過去的環保法對於因環境污染遭受損失與侵害的受害者,也缺乏相關制度予以有力支持與保護。一個突出的表現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污染訴訟案中,法律對訴訟主體的極大限制令公益訴訟之路尤為艱難。在蘭州自來水事件中,當地居民對自來水公司的起訴,就被法院拒絕受理。這樣的程序設定,為公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製造了障礙,實際上就為污染者提供了庇護,用環保法維權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環保法修正案的出台,從條文上奠定了對環境違法的“強硬”姿態,也得到多方積極肯定,甚至有專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是“全世界最好的環保法之一”。在對環保法修訂案的正式施行充滿期待的同時,值得警醒的是,法律的權威和效力都在於執行,哪怕是“全世界最好的法”,也只有堅實落地,才能成為讓污染者真正“頭疼”的“緊箍咒”,以及全社會維權的有力武器,否則就只能“望法興嘆”。  (原標題:新環保法夠不夠嚴在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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